一、案情介绍
2013年左右,王某男打算在A地购买商品房一套,因无足够钱款购买房屋,需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王某男与李某女商量“办了贷款之后如果还不上的话可能会连累李某女和孩子,俩人就办个假离婚吧,等还上贷款后再复婚,”李某女最终认可了王某男的意见,于是二人于2015年4月3日到A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1、子女安排:婚生女王乙,2004年2月11日出生,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支付抚养费;2、财产处理:双方经营的摩托车店铺一间,店内货物拖拉机一台、摩托车一辆、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归女方所有;二人居住位于A区某村平房院落及轿车鲁×一辆归男方所有;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双方再无其他财产债务纠纷;3、其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不料办理离婚手续完成后,王某男再不见影,果真不再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后来李某女通过向别人了解得知,王某男已在外地再婚生子。李某女认为当时实际是假离婚,现在确是真离婚。李某女认为王某男骗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且尚有夫妻共同财产不在离婚协议内容中,其请求法庭对该部分财产做出分割。
二、案件审理
法庭开庭审理时,王某男称双方的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且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书中已经明确记载,双方再无其他财产债务纠纷,双方在婚姻期间也无其他债权债务,现尚未分割的财产有:杨树200余棵及法院暂存的现金2000.00元。
法院认为,王某男与李某女均系成年人,均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的离婚协议系在婚姻登记部门的主持下签订,应当认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协议合法有效。李某女在庭审中称离婚协议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认可。李某女主张在协议离婚时,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种植的杨树(现余约150棵、价值1500元)、现金2000元尚未分割,王某男予以认可,故李某女要求对该财产予以分割,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三、案件结果
1、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杨树约150棵归王某男所有;
2、二人夫妻共同财产:A人民法院代为保管的现金2000.00元归李某女所有。
四、案件总结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是指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王某男与李某女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已达成了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协议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女在签署时是否属于受欺诈情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李某女应当提供其签署离婚协议时受到王某男欺诈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李某女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可其受欺诈的主张。